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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考選制度說明

中醫師考選制度說明

轉載:考選部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0132&ctNode=928

中醫師考選制度說明
【2005/9/25更新】

有關中醫師特考之應考人,本日提出考試制度不公之訴求,針對應考人所提議題,考選部作以下的說明:

一、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3號解釋,所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利有密切關係者。查中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不僅涉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攸關國人身體健康及生命財產安全至鉅,當然具備上開解釋賦予專技人員之特質,其考試方式應依相關考試法規所訂規定辦理。

二、本次應考人認為民國一百年廢止中醫師特考之立法違憲,剝奪應考權,以及批評立法怠惰,未依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院曾附帶決議要求研擬辦法給予進修之機會而漠視立院等訴求:

(一)長期以來,鑑於我國中西醫醫學發展之間存有嚴重之落差,西醫方面其整體發展已晉身世界一流水準,反觀中醫,仍以體制外的發展為主體。故為因應加入世界性組織之國際局勢,確保我國中醫師之醫療品質,促進中醫教育之正常發展。為此考試院及衛生署曾多次召開相關公聽會,除考量該附帶決議外亦廣納各界意見,且為配合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之總量管制政策,以確保中醫醫療水準,厚植國際競爭力,確立將我國中醫師之培育導向正軌之政策。經審慎研商後,決定將中醫師之培育及甄選鑑別回歸正規教育體系,並分別經立法院於民國90年1月1日及民國91年1月6日修正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法及醫師法,採十年長期漸進之過渡方式,明訂中醫師特考之落日條款,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於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考。

(二)至於立法院早於民國89年即修正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明定中醫師檢定考試落日條款,並附帶決議要求如中醫師特考停辦,應研擬辦法給予進修及參加高考之機會。依大法官會議第547號解釋意旨,中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且前揭專技人員考試法及醫師法之規定均係於該附帶決議之後,歷經兩年之立法程序,依法完成立法已臻明確,睽諸其修法過程及立法意旨,業已保障檢定考試及格者之權益,本部自當遵循辦理,俾符法制。

三、至所謂中醫師相關考試決策失當,無法確實甄選鑑定中醫師執業資格,以致影響醫療品質一節:

(一)本部辦理各項專技人員考試,其考試制度之設計,包括考試類科、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試題題型與及格方式等,皆邀集有關主管機關、公會團體及學者專家共同會商,獲致初步結論後研擬考試法規,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踐行預告程序,廣徵意見以為修正參考後,始按法規性質類別報請立法院及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施行,其過程應屬審慎周延。

(二)其中有關辦理中醫師之考選,為因應我國歷史背景、社會需求、教育及醫療水準等因素,區分為中醫師高考與中醫師特考二種,其中高考係受有正規中醫教育,修習完整之中醫專業學識及中醫臨床診療訓練,或已具備西醫師資格,研習中醫相關學科者方得報考。至中醫師特考係針對自修研讀或由補習教育之非本科系,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而設,其應考人並未經完整之現代化中醫培訓。因此,針對不同之應考人,本部分別訂定考試規則,設計各別考試制度,自有其必要性。

(三)同時中醫師高考及特考,均依典試法規定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考試有關之命題、評閱、審查及考試成績、及格標準決定及榜示等事項,其過程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辦理。另為確保中醫師高考及特考之試題水準,本部近來積極充實有關中醫師考試科目之題庫,其題目之建立均經嚴格校對檢視始予納入。無論試政或試務均依相關規定審慎辦理。

(四)至於二種考試制度因考量應考人不同而為各別設計所造成兩種考試錄取率差別懸殊,似有造成考試之不公平處,本部曾於民國94年8月24日舉行專案會議,經通盤考量考試衡平性等因素,認為仍有改善之空間,擬再針對考試科目、試題題型、佔分比例、與及格方式等進行檢討評估與調整,惟就調整幅度及內涵方面,仍須廣泛邀集相關公會團體、學者專家、及職業主管機關共同會商,俾求審慎周延。

四、另有關中醫師特考生理學參考用書錯誤過多一節:
查自「新編醫用蓋統生理學」書目公告後,迭有應考人反應內容錯誤甚多,為審慎計,本部前均已錄案要求相關單位於辦理試題命擬作業時,務必審慎嚴謹,以確保試題品質。復洽請該書之出版公司積極檢討修正,其勘誤表已於本(94)年5月20日於出版公司網站公告,供民眾免費下載使用,以維護應考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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