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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台灣限量規定_20150216生效

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台灣限量規定_20150216生效

財政部配合衛福部放寬藥品管理政策,公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並自2015/02/16日。
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之限量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由於「錠狀、膠囊狀食品」」非屬藥物,因此附表第三部分,標題三「自用藥物」修正為「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以符實際。

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之品目及數量,配合修正為種類及限量,並按其種類區分為「西藥」、「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錠狀、膠囊狀食品」及「隱形眼鏡」四類,依序為:

(一)西藥: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為限。基於各國對於處方藥均要求攜帶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因此攜帶處方藥而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攜帶處方藥及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針劑產品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二)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中藥材由原先○·六公斤放寬至每種至多一公斤,並增列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為限。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為限。

(三)錠狀、膠囊狀食品:放寬為「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盒、罐、包、袋)為限」。

(四)隱形眼鏡:放寬為「單一度數六十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關務署提醒民眾注意,前述附表內之「瓶、盒、罐、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旅客攜帶之自用藥物與其他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合併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才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有超過,應經由紅線檯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應依規定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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